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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繼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仲   


關  係  人  謝勝合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俊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張俊男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俊男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俊男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8
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
人張俊男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
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俊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張俊男(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巷00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違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108 年5 月17日向不知情之聲請人承租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168-108、168-209、168-185、168-202地號土地及坐落之廠房(下稱學甲案地及廠房),被繼承人張俊男竟將廢塑膠混合物、集塵灰、污泥、油泥、廢液、廢電子零組件等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在聲請人之學甲案地及廠房,聲請人據以請求被繼承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98萬元之訴訟,現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寧股以111 年度重訴字第220 號案件審理中。被繼承人張俊男於109 年10月31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已於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1517號、110 年度司繼字第149 號拋棄繼承,其第四順位繼承人則全數已歿,而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行使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 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110 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書、111 年度重訴字第220 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1517號、110 年度司繼字第149 號公告等件為證。嗣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1517號、110 年度司繼字第149 號卷宗查核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第四順位繼承人則全數已歿,被繼承人已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既對被繼承人間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謝勝合律師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並受律師倫理規範拘束,要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又謝勝合律師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2 年2 月3 日電話記錄附卷可憑,爰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至上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