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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特留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原      告  許秀梅 

            許秀玉 

            許秀錦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秀櫻 

被      告  許恩睿 

法定代理人  邱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繼承人許忠國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去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許忠國死亡後之遺產依法應由配偶許余淑華與子女即原告許秀梅、許秀玉、許秀錦、許秀櫻及訴外人許世穎共同繼承,應繼分各1/6。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孫(即許世穎之子),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提出許忠國於103年8月28日及108年8月29日所書立之自書遺囑(2件均經本院公證認證),並於110年4月21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其名下,且其他遺產如銀行、郵局等存款亦為其所領取。
  ㈡被告所提出上開許忠國之自書遺囑,顯侵害原告之特留分,暫以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金額(不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共新臺幣(下同)5,062,214元,則原告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半即1/12,為421,851元,自得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意思之通知。
 ㈢綜上,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之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各421,851元,及自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未為其他聲明。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忠國於109年5月11日去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許忠國死亡後之遺產依法應由配偶許余淑華與子女即原告許秀梅、許秀玉、許秀錦、許秀櫻及訴外人許世穎共同繼承,應繼分各1/6。詎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孫(即許世穎之子),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提出許忠國於103年8月28日及108年8月29日所書立之自書遺囑(2份均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並於110年4月21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其名下,且其他遺產如銀行、郵局等存款亦為其所領取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認證書及遺囑等文件附卷可稽信為真正。
四、至原告主張上開自書遺囑侵害等之特留分,渠等得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一節,被告雖不否認,然查,訴外人許余淑華曾另訴請被告塗銷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經本院於113年3月27日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判決准予塗銷在案,該案原告即許余淑華主張,許忠國又於108年9月8日另書立遺囑交予原告許秀櫻保管,內容為所有財產於其死後,均由原告許余淑華單獨繼承,判決理由認定該份遺囑確為許忠國本人所書立,依民法第1220條之規定,上開2份遺囑即視為撤回而歸無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證核屬
五、綜上所述,上開2份遺囑既為無效,且依有效之遺囑,被告無法取得被繼承人許忠國之任何遺產,自無侵害原告特留分
  之可能,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並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渠等各421,851元,及自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茲併駁回之。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
    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皆無影響,不一一論駁與調查,末予指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0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01.00
1/10

 0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2.00
1/10

 0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8.00
6/80

 04
土地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080.00
1/1

 0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71.82
212/3200

 0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1.90
1/10

 0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32.53
6/80

 0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37.05
1/10

 0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5.82
1/10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480.61
176/5500

 11
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58.10
2/10

 12
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20
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