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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莘茂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茂喬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虹羽律師
被      告  崑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健銘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6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