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9-4/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黃仁珊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