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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唯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唯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應予免責,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1年3月25日以111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111年4月2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