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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游吉利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A000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視同上訴人  游坤生 

上訴人    方惠蘭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
三、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具狀表示已取得視同上訴人之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市○○街00巷0號建物(系爭房地)之持分,並聲明承受視同上訴人訴訟,上訴人應釋明究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或同法第175條規定辦理。
  ㈡系爭房屋現由何人使用居住。
四、被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
  ㈠對系爭房地112年鑑定報告書之意見
  ㈡目前之分割方案。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