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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民事庭
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