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林立群
被 告 中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拆除其興建中4層樓透天住宅之4樓外牆釉面瓷磚、2樓至4樓玻璃門及外牆玻璃,以排除對原告房屋所造成之光害,而拆除
上開部分所需費用,經原告具狀陳報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