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坤榮企業有限公司
王舜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1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已繳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10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駁回起訴。另請提出原告、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
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