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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達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龐立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須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