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5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法定代理人徐秀蘭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