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5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0,296元,扣除已繳納89,348元,尚應補繳20,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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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