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羅宏志
上列原告與磐京建設有限公司、郭富琴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4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
被告郭富琴及磐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榮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