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義龍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143元【計算式:2㎡×11,700元/㎡(以實測為準)+2,164,743=2,188,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蕭義龍、張新枝、張陳好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