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徐睿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奇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得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似為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於法
似有未合,請原告詳予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有變更或更
正本件原告之必要,請併予具狀敘明(倘以統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應併記載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