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建原興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5,2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3,96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3,46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