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並提出
系爭潭頭段321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