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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號、18號、20號、22號等四戶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到院,以利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