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建邦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公號:福德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