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王翠穗
被 告 恒春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法定代理人曾對原告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下稱前案),經本院潮州簡易庭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潮簡字第237號判決確認原告
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債權逾新臺幣1,192萬6,800元部分不存在,被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6號審理中,有
上開判決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因本件被告
抗辯其已以前案被告法定代理人所簽發之本票清償本件原告之債權,則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號最終認定結果,涉及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簽發本票之原因關係是否係清償本件原告之債權,及原告之債權是否業經清償,故本院認在該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