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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王翠穗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恒春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6日判決確定,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