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廣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