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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裕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