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上訴利益在一般訴之合併既係合併計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
民事庭會議㈡決議
參照)。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本訴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5,600元,反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591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8694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