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佳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真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