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繹豐
即 原 告 仁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2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