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繹豐
即 原 告 仁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285元,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
足憑。則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上訴即
難謂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