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宏 
兼訴訟代理 
人          金鶴山企業行即劉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遲延利息部分請求自113年6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故原告應提出上開書狀繕本送達予被告2人之收件回執到院。
二、本件因上開理由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