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兼訴訟代理
人 金鶴山企業行即劉宗水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
遲延利息部分請求自113年6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故原告應提出
上開書狀繕本送達予被告2人之收件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