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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鍊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穎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