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為
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