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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