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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