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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清福  

被      告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宋清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上下午__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