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枝蓮
即 原 告 曾健强
曾瑞琦
梁馨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2萬9,0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2,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