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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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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有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鈞棋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