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共 同
被 告 有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鈞棋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湯瑞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當事人間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
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職權撤銷
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