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莊德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0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1月15日110金洲股字第18號股票掛失通知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0 年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1 年4 月13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