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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 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 司110 年7 月22日股票掛失通知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10月5 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 股票期間已於111 年1 月5 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 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 數 │備考│ ├──┼───────────┼─────────┼───┼──┼────┼──┤ │0001│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106-NK NO.000001~ │普通股│300 │0000000 │ │ │ │ │ NO.0003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