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4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
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青禾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
司110 年7 月22日股票掛失通知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
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0 年10月5 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
股票期間已於111 年1 月5 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
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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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 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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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106-NK NO.000001~ │普通股│300 │0000000 │ │
│ │ │ NO.0003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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