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建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李尚祐及李育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3,299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