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孟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社團法人屏東縣聖佳照顧關懷協會附設屏東縣私立聖佳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就工資、
資遣費、退休金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7,976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就此部分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930元;
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430元(1,930+4,500=6,4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