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世求)(土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林稚善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樺雅農漁光電有限公司」。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參與「樺雅農漁光電有限公司」之經營或業務,並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之。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