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債  權  人  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海 
債  務  人  王宜晨 

            王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9,76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8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9,67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