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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蔡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臣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呂清源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均任職於臣洋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已逾本院111年度司執字67380號移轉命令附表之債權數額,故請確認請求數額,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