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債 權 人 曾喜崇
債 務 人 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號
一、
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6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國祥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