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文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經查,
聲請狀所附
切結書,
兩造約定維修費55萬元,由債務人自民國111年3月起每月清償1萬元。又
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已清償2萬元,則債務人係自111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計至112年10月,已屆清償期未清償之金額為18萬元。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18萬元,或兩造有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