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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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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
債  權  人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債  務  人  峰群國際包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7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