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974,83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發票、契約書等)
二、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