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璿瓏塗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蓮 
相  對  人
債務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2年11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