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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156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 聲請狀具狀人處「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義勝」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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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