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債 務 人 蔡宸佑即蔡昆佑
吳芃鋙
一、
債務人蔡宸佑即蔡昆佑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60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蔡宸佑即蔡昆佑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芃鋙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