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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債  務  人  蔡宸佑即蔡昆佑


            吳芃鋙 


一、債務人蔡宸佑即蔡昆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60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蔡宸佑即蔡昆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芃鋙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