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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陳葦純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黃嘉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嘉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578,000元及其利息。觀諸聲請狀所附自動櫃員機交易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113年1月5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