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嘉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578,000元及其利息。
觀諸聲請狀所附自動櫃員機交易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無從認定
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
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113年1月5日收受
上開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