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王進順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宏恩、王進順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宏恩、王進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提出帳務明細查詢結果,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